检察院民事抗诉最新规定时效(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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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第十一条 民事、行政抗诉案件,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。
2、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:(一)原判决、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;(二)原判决、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;(三)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,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、裁定的;(四)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、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。
3、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、行政案件,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。
4、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《立案通知书》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。
5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,应当通知申诉人。
6、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(借)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,并在调(借)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。
7、第十五条 对需要交办、转办的案件,应当分别制作交办函、转办函,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。
8、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案件,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立案审查,并报告审查结果或者审查意见。
9、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转办的案件,下级人民检察院自行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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